税前收入
浙江金华的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是税前收入。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一、高温补贴的政策依据
法律基础
-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 浙江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室内温度降至33℃以下的,必须发放高温补贴。
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温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与条件
发放标准
-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 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发放条件
- 劳动者需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 室内作业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也需发放补贴。
-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或缩短工时扣除工资,且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三、高温补贴的发放与健康防护
发放形式
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替代。
健康保障措施
- 用人单位需提供通风、降温设备及休息场所,避免劳动者中暑。
- 高温时段应调整作业时间,减少连续户外工作时长。
高温补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需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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