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单独列明在工资条中
根据山东省济宁市现行规定,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在工资单明细中单独列示,确保发放透明可查。这一要求既符合《劳动合同法》对薪酬构成的规范,也便于劳动者维权和监管部门核查。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与发放要求
发放条件
- 室外作业或工作场所≥33℃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支付高温津贴。
- 津贴标准分为两档: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月300元,其他人员每月180元,发放周期为6月至9月。
工资条列示必要性
- 人社部门明确要求津贴需单独列项,与基本工资区分,避免与福利费混淆。
- 若未列明,劳动者可依据工资记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普通福利费 |
---|---|---|
法律属性 | 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 企业自主福利 |
发放形式 | 货币支付,工资条列明 | 可能以实物形式发放 |
维权依据 | 可申请劳动仲裁 | 需依企业规定协商 |
二、劳动者注意事项
- 合同条款确认
签订劳动合应明确高温津贴条款,避免争议。
- 维权途径
若企业未足额发放,可凭工资条记录向当地人社局投诉或申请仲裁。
济宁市通过工资单明细强制列示高温津贴,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需依法执行,劳动者则应主动核对发放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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