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元/月,每年6月至8月
黑龙江省针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设有高温津贴,旨在保障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工作环境温度及作业性质紧密相关。黑龙江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主要依据季节和工作场所条件来确定,适用于包括鹤岗市在内的全省范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获得此项补贴,且该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一、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条件
高温津贴的发放需满足特定的气象和工作环境条件。并非所有在夏季工作的劳动者都能自动获得,其核心在于工作时所处的环境温度。
室外作业标准 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即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基本条件之一。此温度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高温作业的关键气象指标。
室内作业标准 对于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样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确保了在闷热的室内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也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具体金额与发放周期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每年6月、7月、8月共三个月,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此标准为全省统一指导性标准。
对比项目
室外作业
室内作业
发放时间
发放标准
核心条件
安排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每年6月、7月、8月
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金额
同等标准
同等标准
共计3个月
全省统一指导标准
法律性质
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依据气象条件执行
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
二、 高温津贴的性质与权益保障
高温津贴并非福利或补贴,而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工资属性 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必须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这意味着它是一项法定的劳动报酬,而非可有可无的企业福利。
与最低工资的关系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即使劳动者领取了最低工资,也必须额外获得高温津贴,以确保其在高温下的劳动付出得到充分补偿。
禁止替代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来充抵。这保证了劳动者能够自主支配这笔用于应对高温的专项收入。
在高温季节,为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是黑龙江省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以60元/月的标准在6至8月发放,体现了对特殊劳动条件的补偿。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