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8月,共3个月。
黑龙江双鸭山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共计3个月。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须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不可以防暑降温饮料或福利替代。具体发放标准与适用条件依据黑龙江省统一政策执行,双鸭山市无单独规定,与全省保持一致。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对象
露天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如环卫工人、建筑工人、采矿工人等,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室内高温作业
若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不含33℃),如钢铁行业、司炉工、焊工、公交司机等岗位,同样享有高温津贴。排除对象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或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因此不纳入发放对象。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时间
发放时间
黑龙江省统一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共3个月。双鸭山市严格执行此规定。发放标准
根据工作环境不同,津贴标准有所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工作类型 | 温度条件 | 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
---|---|---|
室外露天作业 | 35℃以上(含35℃) | 不低于60元 |
室内高温作业 | 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33℃) | 不低于45元 |
- 工资属性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不可以福利或实物替代,未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高温津贴的权益保障与维权途径
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须根据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如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室外作业,37℃至40℃时室外作业累计不超6小时,35℃至37℃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健康保护
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组织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等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调整岗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维权方式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或落实劳动保护,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求助,或向人社部门、安监部门举报,依法维护权益。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双鸭山市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统一标准,用人单位须依法发放,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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