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海南澄迈县高温津贴不得用物品替代。根据海南省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作业的法定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充抵。
一、高温津贴发放核心要求
发放标准与对象
- 标准: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共7个月)。
- 适用场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33℃)时,必须发放。
禁止替代原则
项目 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物品 性质 法定劳动报酬(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福利 形式 货币发放,纳入工资总额 清凉饮料、药品等实物 替代关系 不可用物品替代 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违规后果 最高罚款2万元 未按标准提供需限期整改
二、政策依据与法律责任
国家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用物品替代;用人单位未发放或不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海南地方细则
-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津贴而扣减基本工资。
- 违规企业将面临2000元至2万元罚款,劳动者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维权。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要点
领取凭证
津贴需随工资发放并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劳动者应保留工资条作为维权依据。特殊情形处理
- 非全日制用工: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津贴。
- 高温停工: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整作业时间或停工而扣减工资。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需严格依法执行货币发放规定,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