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元/月/6-10月
内蒙古包头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的特殊津贴,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包头市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18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10月,适用于在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以及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工作者。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发放金额内蒙古包头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180元,这一标准是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发放时间包头市不同区域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区域
高温持续时间
发放月份
发放月数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昆都仑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
3个月
6-8月
3个月
土默特右旗
2个月
6-7月
2个月
固阳县
1个月
7月
1个月
发放形式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适用人群高温津贴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 在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以上的劳动者
- 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工作者
计算方式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高温津贴÷当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应发高温津贴
特殊规定
- 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高温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三、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规定 根据气温不同,工作时间有相应限制,具体如下表所示:
日最高气温
工作时间规定
特殊要求
40℃以上
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7℃以上、40℃以下
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5℃以上、37℃以下
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加点
特殊群体保护
-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
- 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 配备防暑降温设备设施
- 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
- 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高温津贴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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