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温补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特殊付出的法定补偿,其发放标准和形式受法律严格约束,实物替代不仅违反规定,也无法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高温补贴政策要求
发放标准
- 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按月发放,且不得低于此标准。
- 用人单位需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高温津贴项目,并保存发放记录至少两年。
发放条件
- 劳动者需在33℃以上高温天气下连续室外作业6小时以上。
- 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亦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发放范围。
二、法律明确禁止实物替代
高温津贴的法定属性
-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实物替代的法律风险
- 以饮料、药品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行为属于违法,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
- 典型案例显示,部分企业试图以“清凉物资价值高于津贴”为由拒绝发放,均被判定违规。
三、饮料替代的健康与权益隐患
健康补偿不足
高温津贴旨在补偿劳动者因高温环境增加的体能消耗及健康风险,而饮料仅能短期缓解口渴,无法覆盖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权益保障缺失
实物发放易导致标准模糊,劳动者难以追溯权益;货币形式则便于监督和维权。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既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又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资,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益,拒绝任何形式的实物替代行为,确保高温补贴的合法性与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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