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发放防暑物资的仍需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者不可替代。
高温津贴是法定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性,而防暑物资属于福利性质。西藏拉萨地区若已发放防暑物资,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高温津贴,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要求
高温津贴的法定属性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标准,不得以防暑降温物品替代。西藏地区虽未明确具体数额,但需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不低于100元(参考其他省份标准)。防暑物资的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如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但此类物资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两者需同时保障,确保劳动者权益。
二、发放条件与标准对比
项目 | 高温津贴 | 防暑物资 |
---|---|---|
性质 | 法定劳动报酬 | 福利性物品 |
发放形式 | 现金形式 | 实物形式 |
法律强制性 | 必须发放 | 非强制,但鼓励提供 |
覆盖人群 | 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者 | 全体户外或高温环境劳动者 |
发放时间 | 6-10月(部分地区调整) | 全年或根据实际需求 |
三、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劳动者权益保障
- 若单位以防暑物资替代津贴,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津贴并依法处罚。
- 保留工作记录、考勤表等证据,证明高温作业事实。
用人单位义务
- 高温津贴需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并保存发放记录至少2年。
- 除发放津贴外,还需采取降温措施(如通风设备、调整作息),避免中暑风险。
健康防护建议
- 劳动者应佩戴防晒装备(如帽子、墨镜),及时补充水分和电解质。
- 企业需组织高温健康培训,普及中暑急救知识,配备应急药品。
西藏拉萨用人单位在发放防暑物资时,仍需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应明确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经济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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