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规定,贵州黔南地区的高温津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岗位或高温作业时,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补偿,其性质属于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需要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时,有义务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与税务处理
- 法律性质界定:高温津贴是国家为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由人社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法定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可选择的福利 。
- 税务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高温津贴明确属于此范畴,需计征个税 。
- 免税情形排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中,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它不同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等发放的特定奖金或补助,因此不享受免税待遇 。
(二)贵州省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与发放
- 发放标准:根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或按每月168元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非全日制用工则按每小时1元计算 。
- 发放时间:高温津贴的法定发放期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和9月,共计4个月 。
- 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 。
(三)高温津贴与其他相关费用的区分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费 |
---|---|---|
法律性质 | 法定劳动报酬,工资组成部分 | 企业福利,可能属于职工福利费 |
发放依据 | 国家及地方人社部门强制规定 | 企业自主决定,非强制 |
发放对象 |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特定劳动者 | 可能覆盖更广泛的员工群体 |
税务处理 |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具有福利性质,通常也需并入工资计征个税 |
发放形式 | 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 可为货币或非货币(如清凉饮料) |
替代关系 | 发放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再以货币形式支付防暑降温费等 | 与高温津贴不可同时以货币形式发放 |
贵州黔南地区劳动者所获得的高温津贴,因其属于法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发放时代为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在领取这笔用于保障高温作业健康权益的款项时,应清楚其税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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