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辽宁省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如饮料)或有价证券替代。辽宁朝阳地区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8月、9月,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此规定,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一、高温津贴的法定要求
发放标准与时间
辽宁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期为夏季连续三个月(7-9月)。适用人群包括建筑工人、环卫工、室内高温作业人员等,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或按月足额发放。发放形式规定
法律明确要求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绿豆汤等实物或购物卡、代金券等替代。此规定源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相关文件。
二、以饮料替代的法律风险
违反国家与地方法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饮料是并行义务,用人单位需同时履行。若以饮料替代津贴,可能面临最高2万元罚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并需补发差额。劳动者权益受损
饮料等实物价值通常远低于200元/月的标准,且无法满足劳动者因高温导致的额外生活成本。此举实质上构成对劳动者经济权益的侵害,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三、正确实施高温保护措施
防暑降温物资的提供
除现金津贴外,用人单位需额外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如含盐饮料、藿香正气水等),但不得将此费用计入高温津贴。工作时间与健康保障
- 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35°C时,应减少室外露天作业时长,避开高温时段。
- 特殊人群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在33°C以上高温环境工作。
- 健康监测:定期为高温岗位劳动者进行体检,预防中暑等职业病。
对比表格:合法与违规发放方式
项目 | 合法发放方式 | 违规替代方式 |
---|---|---|
形式 | 现金直接发放至工资账户 | 绿豆汤、矿泉水等实物 |
法律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违反《社会保险法》及地方规定 |
金额保障 | 固定标准(200元/月) | 实物价值远低于津贴金额 |
劳动者选择权 | 可自由支配资金 | 限制劳动者对防暑物资的需求 |
高温津贴的现金发放是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其核心在于补偿因高温环境导致的额外劳动消耗与健康风险。用人单位需严格区分津贴与防暑物资的性质,确保二者同时落实,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若发现权益受损,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健康与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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