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江苏南通的高温补贴不可以由饮料或其他实物代替发放。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依法应享有的法定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或福利来冲抵或替代应发的高温津贴 。
一、高温津贴的法定性质与发放要求
- 法定报酬属性: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应得的额外补偿,具有强制性,而非可有可无的企业福利 。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发放形式:必须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任何以饮料、绿豆汤、防暑药品、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等实物或非货币形式的发放,均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 发放时间:通常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间,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当发放。
二、防暑降温措施与津贴的区别
- 防暑降温饮料与药品:用人单位必须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这是法定的劳动保护措施 。但这属于劳动保护范畴,旨在保障劳动者健康,不能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
- 费用不得冲抵: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成本,不得从应发的高温津贴中扣除,也不能用这些物品的价值来折抵高温津贴 。
- 福利与权利:清凉饮料等是额外的福利和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两者功能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三、南通及江苏省相关标准与规定对比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必须发放) | 防暑降温饮料/药品 (必须提供) |
---|---|---|
性质 | 法定劳动报酬,属于工资 | 法定劳动保护措施 |
发放形式 | 货币 (现金或转账) | 实物 (饮品、药品等) |
目的 | 补偿高温作业的额外付出 | 预防中暑,保障即时健康 |
能否替代 | 不可以被饮料等代替 | 不可以代替高温津贴 |
费用归属 | 计入工资总额 | 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列支,不得冲抵津贴 |
南通/江苏标准 | 江苏省标准,具体金额按省规定执行 | 提供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饮品和必需药品 |
四、劳动者权益维护
- 知情权:劳动者有权知晓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条件和时间。
- 监督权:若用人单位以发放饮料等实物代替高温津贴,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南通市人社局)进行投诉举报。
- 保障措施:除了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江苏南通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将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等是另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两者并行不悖,任何形式的以物抵薪行为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健康与经济权益。
精彩评论